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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貸款
內政部購置(修繕)自用住宅貸款

內政部購置(修繕)自用住宅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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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對象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之第一類、第二類對象以本人名義申貸為限。
​貸款額度
依擔保房地所在地覈實決定,分述如后:
  • 臺北市每戶最高為新台幣250萬元。
  • 新北市每戶最高為新台幣230萬元。
  • 其餘直轄市、縣(市)每戶最高為新台幣210萬元。
​辦理日期
96年12月1日起。
貸款利率
  • 第一類(即具有主管機關認定符合特定條件者):按基準利率減碼年息0.533%(目前為0.812%)浮動計息。
  • 第二類(即不具有第一類特定條件者):按基準利率加碼年息0.042%(目前為1.387%)浮動計息。

註:基準利率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額度未達新臺幣500萬元機動利率」,自113年3月27日起為1.72%,為減輕民眾購屋之資金負擔,住宅基金於112年8月1日起增加利息補貼0.25%,自113年3月27日起再增加利息補貼0.125%,前述補貼期間至115年7月31日止。

補貼年限
最長20年(含本金寬緩期最長5年)。
提前還款不加收違約金。
​擔保品
  • 提供本人持有之住宅或與配偶、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共同持有之住宅作為本貸款之抵押擔保品,並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予本行為擔保。但夫妻約定為共同財產且檢具住宅所有權人之同意書者,得以配偶持有之住宅為抵押擔保品。
  • 若欲以原申請書表所列符合申請條件之配偶或直系親屬持有之住宅辦理貸款時,應在向本行辦理貸款之前,由原申請人向原受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辦理更名。
  • 建物登記謄本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宅」、「住」、「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
  • 申辦「購置住宅貸款」之住宅應符合下列規定:
    • 住宅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應在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本貸款申請日之後或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本貸款申請日前二年內。
    • 建物登記簿謄本登記原因欄應登記為買賣;如登記為第一次登記,則必須提出買賣之證明文件(如經公證之建築改良物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
注意事項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額度未達新臺幣500萬元機動利率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網站(網址:www.post.gov.tw)或本行網站之「個人金融->存款/外匯->利率->存放款利率->臺幣放款利率」公告其內容(變動時亦同)。
  • 總費用年百分率:
    •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115年7月31日止,由內政部住宅基金補貼0.375%,總費用年百分率之計算範例如下:
      假設於113年3月27日貸款金額:新台幣200萬元,貸款期間:20年,貸款利率:第一類0.812%;第二類1.387%,各項相關費用總金額:5,300元起,繳息還本方式:以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總費用年百分率:第一類1.13%起;第二類1.70%起。
    • 本廣告揭露之年百分率係按主管機關備查之標準計算範例予以計算,實際貸款條件,仍以銀行提供之產品為主,且每一客戶實際之百分率仍視個別貸款產品及授信條件而有所不同。
    • 總費用年百分率不等於貸款利率。
    • 本總費用年百分率之計算基準日為113年3月27日。
  • 相關訊息及詳細貸款利率請參閱本行網站。
  • 本行未與任何代辦貸款業者合作,貸款問題或需求請直接與本行洽詢辦理。
  • 詳細內容依本行規定為主,本行保有核貸與否以及專案內容變更、終止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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