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照機構設施設備貸款
目的
為響應政府政策推動長照機構強化公共安全設備,協助長照機構取得資金,特訂定本專案。
辦理期間
自即日起至民國112年12月31日止。
適用對象
- 直轄市、縣(市)政府立案之私立護理之家機構(含一般及精神護理之家)。
- 直轄市、縣(市)政府許可設立免辦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小型老人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申貸文件
- 直轄市、縣(市)政府改善公共安全設備設施費補助申請計畫書及申請函或申請表。
- 經建築師或消防設備師(士)或專任電器技術人員或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者等專業人員,通盤考量機構需求並進行整體規劃後,併附設施設備型錄及相關檢測或評估紀錄。
- 其他應備相關文件。
貸款額度
依借款人各項實際資金需求覈實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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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之家機構: 最高1200萬元,且不得超逾下列各項:
- 公共安全修繕費:最高450萬元。
- 公共安全設施設備費:最高500萬元。
- 週轉金: 最高2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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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小型老人福利機構:最高600萬元,且不得超逾下列各項:
- 公共安全修繕費:最高220萬元。
- 公共安全設施設備費:最高250萬元。
- 週轉金: 最高1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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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小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最高450萬元,且不得超逾下列各項:
- 公共安全修繕費:最高220萬元。
- 公共安全設施設備費:最高150萬元。
- 週轉金: 最高80萬元。
貸款期限及償還方式
公共安全修繕費及公共安全設施設備費最長2年,本金到期一次清償;週轉金最長3年,本息按月攤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