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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業務

借款保證
客戶以向本行以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為目的,向本行申請保證者。
押標金保證
買方 (或定作人) 於招標採購時,規定有意投標供應買方所需物品,或承攬一定工程者,於投標前,需按底價繳納若干成之金額,以為保證 ;投標人洽由銀行給予保證,以代替現金繳納者。
履約保證金保證
得標人於與買方 (或定作人) 簽訂買賣合約後,買方( 或定作人) 為促使得標人按照合約規定時間、條件履行,通常均規定賣方 (或承攬人) 應再繳納若干成價金之履約保證金。賣方 (或承攬人) 請求銀行予以保證,以銀行之保證函件,代替其履約保證金之繳交者。履約保證金保證業務種類分為「工程合約履約保證金保證」、「買賣合約履約保證金保證」。
購買設備分期付款保證
我國公民營企業以分期付款方式向國外廠商訂購資本設備(諸如各項機器、車輛、船舶、飛機等) 者,國外供應廠商為確保其給予我國廠商分期付款之債權,多要求我國廠商洽請銀行保證該項分期付款到期償還。分期付款保證之範圍,包括分期付款之本金及其利息。
商業本票發行保證
國內貨幣市場建立以後,工商企業得以發行商業本票之方式,在貨幣市場取得短期資金而請求銀行對該本票予以保證。
公司債發行保證
公司為籌募資金,依法發行公司債,向銀行申請保證者。
房屋買賣 (預售) 保證
保證建築商於依照買賣契約或預售合約條款將買賣標的物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與買受人,並經本行查無查封,抵押權設定登記或其他負擔情事後,由本行負責將買受人存於本行之款項代為轉入建築商帳戶,付清價款。
關稅及貨物稅記帳保證
我國關稅法及貨物稅條例之規定,凡由國外輸入應課貨物稅之貨物,應按照海關估價,徵收進囗關稅及貨物稅。惟政府為獎勵出口,復規定廠商輸入原料加工外銷,或應納貨物稅之貨物係供外銷者,准予廠商於提供授信機構保證後,申請海關先予記帳放行--即關稅記帳,其應繳稅金則留待貨物出口時,再辦理沖退稅捐.關稅記帳保證分為「進囗原料加工外銷退稅保證」與「進囗機器設備分期繳納稅捐保證」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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