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信託
不動產信託定義
不動產所有權人為了有效利用其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並以取得收益等目的,將其不動產信託予受託人(即本行),受託人依據雙方簽訂之信託契約,辦理該不動產之開發、管理與處分等事項,將信託收益分配予受益人,而受託人收取信託報酬之信託制度。
不動產信託架構圖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辦理內容
本業務目前限以本行各營業單位辦理建築融資之往來客戶為委託人,並以其融資個案為承作範圍,即以建商及地主為委託人兼受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為受託人,由委託人將土地信託登記予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名下,並將建照起造人委託建經公司協助管理,由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及建經公司合作辦理產權及興建資金管理,達到風險隔離及專款專用之功能。 (註:都更案依個案情形辦理建照起造人信託管理。)
建築融資搭配不動產信託業務,可消除地主與建商雙方之疑慮,地主及建商分別將開發案基地土地及興建資金交付予受託人,由受託人產權集中管理及確保資金專款專用,促成工程順利興建完工,並於建築完成後,償還銀行融資款項並依約定方式返還信託財產,讓地主、建商及融資銀行皆可獲得保障。
建築融資搭配不動產信託業務,可消除地主與建商雙方之疑慮,地主及建商分別將開發案基地土地及興建資金交付予受託人,由受託人產權集中管理及確保資金專款專用,促成工程順利興建完工,並於建築完成後,償還銀行融資款項並依約定方式返還信託財產,讓地主、建商及融資銀行皆可獲得保障。
合建/都更案為何需要不動產信託
- 由本行擔任公正第三人,於興建工程完工後依地主與建商約定之比例將房地分配予地主與建商,保障雙方之權益。
- 由本行控管信託專戶資金流向,確保資金專款專用。
- 土地所有權人及建商不得任意變更信託契約,使信託目的得順利達成。
- 依法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且信託關係不因委託人或受託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故興建房屋辦理不動產信託,可降低開發風險以達到順利完工之目的。
合建/都更信託案推動成果
本行開辦土建融信託案件截至105年10月進行中個案有275件(其中都更案約占4.4%),已塗銷信託共計512件,總計787件。
都更信託成功案例
本案更新前土地所有權人之中包括有90歲高齡耆老、旅英僑民、農會、臺北市政府、實施者以外之建設公司等,經實施者整合後於95年辦理信託並順利於99年完工交屋。
信託經營與管理人員登錄情形查詢
向本行申請辦理信託業務而與本行相關人員接觸之客戶,於必要時,得向本行申請查詢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之登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