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介紹
前言
隨著社會經濟之發展,消費者以禮券、磁卡、晶片卡、電子點數及電子票證等各種形式預先支付款項,再遞延獲取廠商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之消費型態在國內已處處可見。
為強化消費者權益保障,經濟部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於民國95年10月1日修訂「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要求發行禮券業者必須自五種機制(信託、銀行履約保證、同業互保、公會連保、其他經經濟部許可並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同意之履約保證方式)中任選一項以保障消費者權益,並自民國96年4月1日起實施。
為強化消費者權益保障,經濟部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於民國95年10月1日修訂「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要求發行禮券業者必須自五種機制(信託、銀行履約保證、同業互保、公會連保、其他經經濟部許可並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同意之履約保證方式)中任選一項以保障消費者權益,並自民國96年4月1日起實施。
禮券預收款信託簡介
「禮券預收款信託」業務係指發行禮券的業者(委託人)在禮券發行前或發行時,將預計發行禮券面額之總金額信託予受託銀行(受託人),雙方簽訂信託契約,由受託銀行依該信託契約約定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當消費者實際獲得服務或信託期滿後,業者始可領回該筆信託財產,信託架構如下:
大部分的禮券信託存續期間訂為一年(記載於禮券正面),也就是在購買禮券後享有一年的信託保障,如果超過一年期間消費者仍未使用禮券,業者也可向受託銀行請求返還該筆信託財產。 如果業者在信託期間發生宣告破產、撤銷登記或歇業等事由,而無法對消費者提供服務或履行義務時,該信託財產之受益權即歸屬於持有未使用禮券(禮券信託期間尚未屆滿)的消費者,讓消費者有機會取回其預先支付的全部或部分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