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微企業多元發展專案貸款
貸款對象及資格
貸款對象為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之中小企業或僅辦理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且營業及票債信正常、非金融及保險業、特殊娛樂業,並符合下列申貸資格之一者:
- 第一類:朝數位轉型,淨零轉型或通路發展,且申請日期最近六個月以內任一個月雇用員工數為三十人以下。
- 第二類:直接或間接受美國關稅影響且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三月十二日起,任連續二個月之月平均或任一個月之營業額,較一百十三年同期月平均、一百十三年下半年月平均或一百十四年一月及二月平均之營業額減少達百分之十;但受影響業者如無法於一百十四年七月十五日以前提出營收減少之證明,可先提出資格證明申請,金融機構得予收件辦理,受影響業者並應於一百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補送營業稅申報資料或足資證明營收減少之文件
貸款用途及期間
資本性支出:
- 購置機器、設備(含運輸工具),貸款期限最長七年,含寬限期最長三年。
週轉性支出:
- 營運週轉金,貸款期限最長六年,含寬限期最長二年。
貸款額度
每一申貸事業貸款額度最高新臺幣三千五百萬元,其中購置機器、設備貸款用途依計畫實際需要,最高不超過計畫經費之八成。
貸款利率
最高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零點五,機動計息。
補貼上限
每一申貸事業利息補貼貸款額度以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為上限。
補貼利率
補貼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五。
補貼期間
每筆貸款利息補貼期限最長六個月。
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成數
- 累計融資額度新臺幣一百萬元以內者,信用保證成數一律十成。
- 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信用保證成數最低九成。
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手續費率
保證手續費年費率百分之零點一。
申貸期限
符合前點各類申貸事業應於下列申請期間內,向承貸金融機構提出申請:
- 第一類: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止。
- 第二類: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七日起至一百一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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