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介紹 |
係指本行與客戶簽訂一買賣契約,約定買方支付權利金予賣方,於交易到期日時,若該契約須執行,買方有權利以約定之履約匯率,向賣方買入(Call)或賣出(Put)一定金額之貨幣,而賣方有義務依照買方的決定履行其義務;若該契約無執行實益,買方放棄行使權利,則契約自動失效。 |
產品應用 |
(1)規避匯率風險
(2)投資於即期價格的波動,增加外匯收益
(3)租稅管理,調節損益
(4)交易策略多樣化,投資人可隨情境變化而靈活搭配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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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對象 |
(1)專業機構投資人、專業法人或基金、法人之一般客戶及OBU客戶。
(2)自然人之一般客戶僅得辦理不涉及新台幣匯率之買入陽春型匯率選擇權交易;自然人之專業客戶僅得辦理不涉及新台幣匯率之匯率選擇權交易。 |
承作幣別 |
以本行牌告之幣別或金融市場交易報價幣別為之。 |
交易金額 |
每筆最低金額等值100萬美元,惟財務部得衡酌市場狀況彈性調整之。 |
保證金 |
保證金(或擔保品)徵提成數以實際交易金額之10%以上為原則;客戶評價損失超逾評價損失限額時,應就超逾部份向客戶補徵保證金(或擔保品)。 |
承作條件 |
(1)最近一年與銀行間往來無不良紀錄者。
(2)涉及新臺幣之匯率選擇權交易限境內(DBU)法人戶辦理。
(3)涉及新台幣之匯率選擇權交易,僅得辦理陽春型選擇權(Plain Vanilla),即買入買權、買入賣權、賣出買權及賣出賣權四種,且非經中央銀行許可,不得就本項業務自行組合或與其他衍生性外匯商品、新台幣存款、外匯存款或其他產品組合。
(4)其餘選擇權交易除陽春型選擇權外,可依個別客戶需求設計承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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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型態 |
(1)客戶為選擇權買方時,應繳付權利金予本行,其最大損失金額為其已繳交之權利金,因無違約風險,故無須申請交易額度、徵提保證金(或擔保品)及訂定評價損失限額。 (2)客戶為選擇權賣方時,營業單位應向財務部管理科申請交易額度、保證金(或擔保品)徵提成數及評價損失限額,額度有效期間1年,到期應重新提出申請。 |
投資期間 |
匯率選擇權交易以1年以內,並以固定到期日(即歐式選擇權)方式承作為原則,到期不得展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