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信託
 
本行為協助不動產所有權人有效利用其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以取得收益等目的,開辦「不動產信託」業務,即委託人將其不動產信託予本行(受託人),本行依據雙方簽訂之信託契約,辦理該不動產之規劃、開發、籌措建築資金、建造房屋,並執行經營、管理維護等事項,將信託收益分配予受益人,而本行收取信託報酬之信託制度。初期本項業務暫以營業單位辦理建築融資之往來客戶為推展對象,以融資個案為承作標的,訂定信託契約。
一、受理對象:委託人(即受益人)為建商及地主,本行(信託部)擔任受託人。
二、信託目的:為使工案順利完成,本行接受委託人委託辦理興建資金之專案控管及不動產之移轉、登記、管理與處分。
三、信託財產之種類、名稱、數量及價額:地主提供合作興建之土地所有權與建商提供合作興建之資金、申請核准之建造執照,及其建造中之建物、興建完工之建物等。
四、信託報酬:視信託事務內容逐案洽商收費標準。
 
建築融資搭配不動產信託業務,可消除地主與建商雙方之疑慮,促成工程順利興建完工,保障建築過程交易之安全,消費者權益可獲保障,建商可提升信譽,並於建築完成後,償還銀行融資款項並依約定方式返還信託財產,地主、建商及融資銀行皆可獲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