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金融
 
台灣進口/保證說明

* 開狀至大陸地區銀行
* 亦可辦理大陸地區銀行之進口押匯/進口託收業務
* 開發擔保信用狀至大陸
DBU:本行得簽發擔保付款之信用狀予第三地區銀行,再由其轉開擔保信用狀
   至大陸;大陸地區銀行求償時應逕向第三地區銀行求償。
OBU:無上述限制。
台灣出口

* 開狀行在大陸地區之通知業務
* 開狀行在大陸地區之押匯業務
* 代收行在大陸地區之託收業務
大陸進口台灣開狀

* DBU:開狀金額需於「大陸出口台灣押匯」之金額範圍內或憑國外銀行
   含大陸地區銀行及其海外分支機構暨中資銀行)所開之信用狀轉開背對背
   信用狀至第三國,由第三國出貨至大陸地區。
* OBU無上述限制。
* 辦理信用狀開狀
大陸出口台灣押匯

* DBU、OBU皆得承作
* 需檢附「大陸出口台灣押匯申報書」
* 辦理出口押匯
大陸匯款

* 直接拍發電文至大陸地區銀行
* 中文匯款、英文匯款皆可辦理
* DBU:
(一)匯款金額未達新台幣五十萬元者:均可辦理
(二)每筆匯款金額達新台幣五十萬(含)以上者:限以下十五項結匯項目:
  1.個人接濟或捐贈親友
  2.辦理「大陸出口、台灣押匯」廠商之再匯出款。但其匯出金額不得大於
   押匯金額。
  3.自大陸地區進口貨款及對大陸地區出口貨款退回
  4.經核准赴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之辦公費用
  5.大陸地區人民合法繼承或領受台灣地區人民遺產、保險死亡給付、
   撫恤(慰)金、餘額退伍金及其衍生孳息之匯款
  6.廠商向大陸地區子公司借入本金之還本付息
  7.定居大陸地區就養榮民就養給付
  8.赴大陸地區從事文教活動、參加國際會議、洽辦商務或參加商展
   之費用支出
  9.支付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等費用
  10.分攤兩岸通信費用之匯款
  11.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辦理之兩岸直接經貿往來項目之匯款
  12.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赴海外及大陸地區投資之廠商,其海外
   及大陸地區之子公司匯回股利、盈餘之再匯出款。但其匯出金額
   不得大於匯回金額。
  13.赴大陸地區觀光旅行之匯款
  14.大陸地區人民及未領有台灣地區居留證、外僑居留證或領有相關
   居留證有效期限未滿一年之個人在台灣地區所得及未用完資金之匯款。
   但每筆結購金額不得逾十萬美元。
  15.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洽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許可之匯款。
(三)匯入匯款除以下三種項目外均得辦理:
  1.直接投資
  2.有價證券投資
  3.其他未經法令許可事項為目的
* OBU:無匯款項目及金額無限制。
* 辦理匯出匯款
對大陸地區授信/應收帳款承購

* DBU依現行法規尚未開放;OBU則無限制,皆可辦理。
* 辦理應收帳款承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