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本公司於95年7月24日以公開標售方式出售不良債權約新台幣192億元。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屬特別股者,並應標明特別股約定發行條件,如股息率等):

不良債權。

2.事實發生日:95.7.24~95.7.24

3.交易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出售不良債權約192億元。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不適用。

5.交易相對人為實質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含與公司及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移轉價格及取得日期:

不適用。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7.本次係處分債權之相關事項(含處分之債權附隨擔保品種類、處分債權如有屬對關係人債權者尚需公告關係人名稱及本次處分該關係人之債權帳面金額:不適用。

8.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有價證券者不適用) (原遞延者應列表說明認列情形):

不適用。

9.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註一):

1.簽約時交付得標價金之20%,交割時交付其餘之80%。

2.買賣雙方於特定條件下,得分別行使賣回或剔除權。

10.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

交易決定方式:採「公開性招標」方式。

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董事會決定底價區間,並授權總經理決定標售底價。

11.迄目前為止,累積持有本交易證券(含本次交易)之數量、金額、持股比例及權利受限情形(如質押情形):

不適用。

12.迄目前為止,長、短期有價證券投資(含本次交易)占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總資產及股東權益之比例暨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營運資金數額(註二):

不適用。

13.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不適用。

14.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為加速處理本行不良債權,強化本行經營體質。

15.每股淨值(A):

16.本次交易董事有異議:否。

17.本次交易會計師出具非合理性意見:否。

一、其他重要約定事項應註明有無訂定附買(賣)回、解除契約或其他不確定、特殊約定條款

二、取得有價證券且營運資金為負數者,尚應公告取得該有價證券之資金來源及在資金不足情形下,仍取得有價證券之具體原因

 

 

 

 

公告本公司聲請法院拍賣擔保品5.3億元之相關資料。

1.  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

、不動產。

二、坐落:桃園市富國段等13筆土地及其上未保存登記建物。

2.  事實發生日:自民國95年07月25日至民國95年07月25日。

3.  交易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總面積30,175.68平方公尺,折合9,128.14坪,每坪單價約5.8萬元。

交易總金額:53,000萬元。

4.  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交易相對人:無

與本公司關係:無

5.  交易相對人為實質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含與公司及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移轉價格及取得日期:

不適用

6.  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不適用。

7.  本次係處分債權之相關事項(含處分之債權附隨擔保品種類、處分債權如有屬對關係人債權者尚需公告關係人名稱及本次處分該關係人之債權)帳面金額:

一、擔保品:桃園市房地

二、債務人:新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  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有價證券者不適用) (原遞延者應列表說明認列情形):處分利益約:3.4億元

9.  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註一):

得標後七日內餘款一次繳清。

10.           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

交易決定方式:法院拍賣。

決策單位:本公司北市區債權管理區域中心。

11.   目前為止,累積持有本交易證券(含本次交易)之數量、金額、持股比例及權利受限情形(如質押情形):不適用

12.   目前為止,長、短期有價證券投資(含本次交易)占公司最近財務報表中總資產及股東權益之比例暨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營運資金數額(二)

不適用

13.   經紀人及經紀費用:不適用

14.   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增加本行收益

15.   每股淨值(A):

16.   本次交易董事有異議:不適用

17.   本次交易會計師出具非合理性意見:不適用

註一:其他重要約定事項應註明有無訂定附買(賣)回、解除契約或其他不確定、特殊約定條款。

二:取得有價證券且營運資金為負數者,尚應公告取得該有價證券之資金來源及在資金不足情形下,仍取得有價證券之具體原因。

 

 

 

 

 

公告本公司聲請法院拍賣擔保品17.61億元之相關資料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屬特別股者,並應標明特別股約定發行條件,如股息率等):
一、不動產
二、座落:新竹市長春段1341等10筆土地。
2.事實發生日:95/4/4~95/4/11
3.交易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交易數量:51,325.6平方公尺,折合15,526坪,每坪價格126,374元。
交易總金額:196,209萬元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實
質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交易相對人:無
與本公司關係:無
5.交易相對人為實質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
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含與公司及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移轉價格及取
得日期:無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
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無
7.本次係處分債權之相關事項含處分之債權附隨擔保品種類、處分債權
如有屬對關係人債權者尚需公告關係人名稱及本次處分該關係人之債權
帳面金額:
一、擔保品:新竹市土地
二、債務人:德利開發科技公司
8.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有價證券者不適用)原遞延者應列表說明
認列情形:處分利益約11.7億元
9.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一):得標後七日內餘款一次繳清
10.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
交易決定方式:法院拍賣
決策單位:本行士林分行
11.目前為止,累積持有本交易證券(含本次交易)之數量、金額、持股
比例及權利受限情形(如質押情形):無
12.目前為止,長、短期有價證券投資(含本次交易)占公司最近期財務
報表中總資產及股東權益之比例暨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營運資金數額(二):無
13.經紀人及經紀費用:無
14.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增加本行收益
15.每股淨值():
16.本次交易董事有異議:
17.本次交易會計師出具非合理性意見:
一、其他重要約定事項應註明有無訂定附買(賣)回、解除契約或其他不確定、特殊約定條款
二、取得有價證券且營運資金為負數者,尚應公告取得該有價證券之資金來源及在資金不足情形下,仍取得有價證券之具體原因。

 

 

 

 

 

 

 

 

 

 

 

 

 

 

 

 

 

 

 

主旨:公告本公司對逾期戶月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聯貸案債權以公開方式標售之相關資料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屬特別股者,並應標明特別股約定發行條件,如股息率等):

本公司對逾期戶月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聯貸案參貸債權新台幣61,690萬元

2.事實發生日:95.10.30~95.10.30

3.交易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出售債權約61,690萬元(已全數轉銷呆帳)。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麗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關係:無。

5.交易相對人為實質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含與公司及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移轉價格及取得日期:

不適用,因公開標售方式。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7.本次係處分債權之相關事項(含處分之債權附隨擔保品種類、處分債權如有屬對關係人債權者尚需公告關係人名稱及本次處分該關係人之債權帳面金額:不適用。

8.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有價證券者不適用) (原遞延者應列表說明認列情形):

不適用。

9.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註一):

不適用。

10.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

交易決定方式:與聯貸行同一步驟委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公開性招標」方式。

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常務董事會。

11.目前為止,累積持有本交易證券(含本次交易)之數量、金額、持股比例及權利受限情形(如質押情形):

不適用。

12.目前為止,長、短期有價證券投資(含本次交易)占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總資產及股東權益之比例暨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營運資金數額(二):

不適用。

13.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不適用。

14.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為加速處理本行逾期債權,強化本行經營體質並與聯貸銀行團同一步驟辦理

15.每股淨值(A):

16.本次交易董事有異議:否。

17.本次交易會計師出具非合理性意見:否。

一、其他重要約定事項應註明有無訂定附買(賣)回、解除契約或其他不確定、特殊約定條款

二、取得有價證券且營運資金為負數者,尚應公告取得該有價證券之資金來源及在資金不足情形下,仍取得有價證券之具體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