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本公司公開標售不良債權約308億元(A包約154億元,B標約154億元)及信用卡約2.35億元之相關資料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屬特別股者,並應標明特別股約定發行條件,如股息率等):
不良債權。
2.事實發生日:95/12/11-95/12/11
3.交易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出售不良債權:一般債權308億元、信用卡債權2.35億元。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一般債權A包: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有轉投資該公司。
一般債權B包: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有轉投資該公司。
信用卡債權: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5.交易相對人為實質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含與公司及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移轉價格及取得日期:
不適用,因採公開標售方式。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7.本次係處分債權之相關事項(含處分之債權附隨擔保品種類、處分債權如有屬對關係人債權者尚需公告關係人名稱及本次處分該關係人之債權帳面金額):
(一)處分債權附隨擔保品種類:不動產、動產、股票等。
(二)處分之債權如有屬對關係人債權者:不適用。
8.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有價證券者不適用) (原遞延者應列表說明認列情形):
1.簽約時交付得標金額之20%,交割時交付其餘之80%。
2.買賣雙方於特定條件下,得分別行使賣回或剔除權。
9.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註一):
不適用。
10.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
交易決定方式:採「公開性招標」方式。
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董事會。
11.迄目前為止,累積持有本交易證券(含本次交易)之數量、金額、持股比例及權利受限情形(如質押情形):
不適用。
12.迄目前為止,長、短期有價證券投資(含本次交易)占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總資產及股東權益之比例暨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營運資金數額(註二):
不適用。
13.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不適用。
14.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為加速處理本行不良債權,強化本行經營體質。
15.每股淨值(A):
16.本次交易董事有異議:否。
17.本次交易會計師出具非合理性意見:否。
註一、其他重要約定事項應註明有無訂定附買(賣)回、解除契約或其他不確定、特殊約定條款
註二、取得有價證券且營運資金為負數者,尚應公告取得該有價證券之資金來源及在資金不足情形下,仍取得有價證券之具體原因
主旨:公告本公司聲請法院拍賣擔保品12.8億元之相關資料。
1. 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
ㄧ、不動產。
二、坐落:新店市安坑段大湖底小段174地號等73筆土地面積
2. 事實發生日:自
3. 交易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總面積
交易總金額:128,000萬元。
4. 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交易相對人:無
與本公司關係:無
5. 交易相對人為實質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含與公司及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移轉價格及取得日期:
不適用
6. 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7. 本次係處分債權之相關事項(含處分之債權附隨擔保品種類、處分債權如有屬對關係人債權者尚需公告關係人名稱及本次處分該關係人之債權)帳面金額:
一、擔保品:新店市安坑段大湖底小段土地
二、債務人:虹邦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8. 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有價證券者不適用) (原遞延者應列表說明認列情形):
處分利益約:2.3億元。
9. 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註一):
得標後七日內餘款一次繳清。
10.
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
交易決定方式:法院拍賣。
決策單位:本公司北市區債權管理區域中心。
11. 迄目前為止,累積持有本交易證券(含本次交易)之數量、金額、持股比例及權利受限情形(如質押情形)
不適用
12. 迄目前為止,長、短期有價證券投資(含本次交易)占公司最近財務報表中總資產及股東權益之比例暨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營運資金數額(註二)
不適用
13. 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不適用
14. 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增加本行收益
15. 每股淨值(A):不適用
16. 本次交易董事有異議:不適用
17. 本次交易會計師出具非合理性意見:不適用
註一:其他重要約定事項應註明有無訂定附買(賣)回、解除契約或其他不確定、特殊約定條款。
註二:取得有價證券且營運資金為負數者,尚應公告取得該有價證券之資金來源及在資金不足情形下,仍取得有價證券之具體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