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放款、催收款及投資損失準備提列政策: |
| 1.本行除將屬正常之授信資產列為第一類外,對不良之授信資產,應按債權 之擔保情形及逾期時間之長短,分別列為第二類為應予注意者者,第三類 為可望收回者,第四類為收回困難者,第五類收回無望者,並以第二類之 百分之二,第三類之百分之十與第四類百分之五十及第五類之全部提列備 抵呆帳,惟主管機關或金融檢查機關(構)評估不足時,則應依主管機關之 要求或金融檢查機關(構)檢查意見補足。 |
| 2.本行短期投資係分別就短期票券、國外證券及國內有價證券(包括政府公 債、公司債、金融債券、上市(櫃)公司股票及受益憑證等),以取得成本 為入帳基礎,期末並就各投資組合按總成本與總市價孰低法評價。市價低 於成本時,提列備抵跌價損失;嗣後若市價回升,則於提列之金額內予以 沖回轉列「短期投資市價回升利益」科目。 |